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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英州镇“两违”图斑拆除服务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人民政府 | ||
行政区域 | 陵水黎族自治县 | 公告时间 | 2020年03月02日 21:02 |
首次公告日期 | 2019年09月25日 | 更正日期 | 2019年10月10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朱工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人民政府 | ||
采购单位地址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英海路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海南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42-6号二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致各投标人:
本项目为英州镇“两违”图斑拆除服务项目(中建ZBDL-2019-015),于2019年9月25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发布招标公告。因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未导入投标人须知详细内容部分,现补遗如下: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后补充内容共五点,如下:
一、说明和释义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
1.2本招标活动及招标结果受中国法律的制约和保护。
2.采购说明
2.1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采购预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2.8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词语释义
3.1响应: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
3.2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甲方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人民政府: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3乙方(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4伴随服务: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
3.5天:日历日。
3.6交付地点:由合同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的最终到达地点。
3.7合同价款:由合同约定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3.8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投标委托
4.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处理投标事务。
4.2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4委托代理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5.投标费用
5.1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投标的全部费用。
二、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构成
1.1招标文件规定本次招标活动的规则,提供编制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
(三)项目需求;
(四)合同专用条款;
(五)评标方法和标准;
(六)投标文件格式。
1.2供应商应当仔细阅读、充分关注和正确理解招标文件中陈述的所有事项,遵循格式文件的规定和签署要求,不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将被拒绝。
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1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以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供应商。
2.2供应商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应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2.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变更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将在原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以发布变更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供应商。
3.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3.1答疑会和现场考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三、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部分内容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应当附有该文字的中文译本。供应商承担未附中文译本或中文译本不准确而引起不利后果。
2.联合体投标
2.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文件的组成
3.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1)供应商的投标单价是供应商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和达到考核指标的价格体现,是供应商完成本项目并达到服务质量标准所需的一切费用总和,包括但不限于可预计的和不可预计的费用。
(2)供应商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价固定是不变的。
投标单价不得超过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单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3)若供应商的报价过低使得其响应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应按评审委员会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成本分析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经评审委员会投票认定,超过半数将以无效投标处理;在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成本分析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采购人保留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3.1.3 技术部分: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用户需求书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供应商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需求响应表;
(2)评分标准里要求的技术部分
3.1.4 商务部分: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优惠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
(5)根据综合评分表,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4.投标保证金
4.1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标保证金应用人民币,并采取银行转帐的形式,(请注明项目名称及包号,以到帐时间为准)。
4.2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活动,防范供应商恶意利用制度缺陷扰乱开标评标秩序,避免供应商投标后随意撤回投标或随意变更应承担的相应义务,给采购项目和招标采购单位造成损失。
4.3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4.4未中标的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无息退还。
4.5中标的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前按招标文件约定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无息退还。如供应商不能在系统进行保证金退款申请,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须提交以下材料方可办理保证金退还:
(1)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2)授权委托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6.1开标以后、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投标的;
4.6.2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后,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参加投标,且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声明放弃投标的;
4.6.3中标人不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6.4供应商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恶意串通、扰乱开标评标秩序的行为或恶意利用规则谋求不法利益的行为。
5.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5.1自开标日起90日历天,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协商应当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拒绝接受延长有效期要求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将被退还。
6.投标文件的份数、签署和盖章要求
6.1投标文件应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统一格式顺序编写。要求投标文件全部内容制作详细的目录(包括页码的编制),为评审时查询作索引。
6.2投标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3投标文件正本均须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打印或印刷,投标文件副本的所有资料,都可以用投标文件的正本复制。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当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及“电子版本”(加盖公章的电子版本投标文件与纸质版本的文件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6.4投标文件正本主要内容(招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内容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6.5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无行间插字。除非是供应商造成的错误且必须修改的。修改处应由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证明。
特别说明: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含投标文件PDF版本加盖电子公章或鲜章)。
电子版投标文件与对应的投标文件正本内容必须一致。其载体必须是可以被读取的光盘或者U盘。电子版投标文件提交后不予退还。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及标记。
7.1.1所有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成册。
7.1.2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单独密封,将所有副本封装为一个或多个密封袋(投标文件胶装并逐页盖章,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电子版投标文件单独密封提交(包含PDF格式加盖公章或电子章)。在密封袋上,要清楚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否则视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胶装、密封,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包装的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
(3)供应商应参考上述要求密封及书写标记。
(4)投标文件的装订做到整齐、干净、牢固即可。过度包装和精美装饰不是加分条件。
7.2投标截止
7.2.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7.2.2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
7.2.3采购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或截止时间,将在不晚于原定投标截止日期的前3天发布公告。
7.2.4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7.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7.3.1投标以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
7.3.2开标后,供应商不得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所有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
四、开标、评标和定标
4.1开标
4.1.1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仪式。开标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4.1.2由供应商代表或相关监督部门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唱标人宣读供应商的名称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等。记录人制作开标记录。
4.1.3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或投标函)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或投标函)。供应商如果对唱标内容有异议,应在获得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不属唱标错误的,应当请异议人核验“开标一览表”并维持原唱标结果;确属唱标人宣读错误的,应当将该“开标一览表”向所有开标仪式参与人公示,当场予以更正。
4.1.4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方式密封。
4.2评审委员会
4.2.1评审委员会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评标内容的保密
4.3.1开标后,至正式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等,都不能向供应商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4.3.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资格被取消。
4.3.3在评标期间,评审委员会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代理或公正)与供应商进行联系。
4.4对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4.4.1初步审查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4.4.2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4.3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4.4.4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服务的质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偏离、影响采购合同的质量由评标专家定夺)。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审委员会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4.4.5下列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和盖章;
(2)未按规定提交资格文件;
(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4)供应商拒绝修正错误;
4.5投标的澄清
4.5.1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必须按照评审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澄清。
4.5.2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有供应商代表的签署,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6定标
4.6.1评标委员会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4.7授予合同
4.7.1中标人的确认
(1)评审委员会根据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排序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
4.7.2合同授予标准
(1)确认中标人之前,采购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诚信履约的能力进行最后审查。审查方式包括询问、调查、考察、要求中标候选人作出履约承诺或担保等。如果发现中标候选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在投标响应中有故意隐瞒或虚报的情节,在以往的中标项目中有不诚信履约的情形,不能按采购人要求作出相应的履约承诺或担保等,采购人有权否决其中标资格,按顺序确定排名随后的中标候选人中标。
4.7.3中标通知
(1)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当规定签署合同的日期和地点。
(2)中标通知书的送达方式,包括传真、快递、电子邮件和委托代理人领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选用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送达之日起,视为双方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对未中标人解释落标原因的义务。
4.7.4签订合同
(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 天。
(2)中标人拒签合同,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中标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后,采购人有权按评审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确定备选中标候选人中标并与之签订合同。所有被确定中标的候选中标人均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弃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供应商不得参加重新招标。
(5)中标人拒签合同或放弃中标是违约行为,应当依法赔偿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6)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依据。
4.8验收
4.8.1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条件进行验收。
4.8.2采购人可以独立邀请第三方参与验收。验收出现争议时,中标人可以与采购人协商共同邀请第三方参与验收。
4.9代理服务费
4.9.1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结算,中标人中标后应先行支付。
五、询问、质疑和投诉
(1)供应商对本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询问应当用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口头等方式提出。
(3)对询问的答复,将依据是否是重要的共性问题,决定是否同时告知其他供应商。
质疑
(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代理机构或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5)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必须由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对于供应商的有效质疑,我们将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答复。
(7)供应商应当慎重使用质疑的权利。属于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产生一般疑问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提出询问,本代理机构有义务及时作出答复。
(8)供应商对质疑事项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得到答复的,可以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9)供应商的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5.1纪律和监督
5.1.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5.1.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得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拒不遵守开标纪律,故意扰乱开标会场秩序或其他无理取闹行为;不得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5.1.3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之外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5.1.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5.1.4 相关优惠政策说明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1月1日颁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规定,对小、微企业予以价格评分适当优惠。若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者,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享受优惠政策)
具体评审价说明:
1)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其评审价=投标报价*(1-6%);
2)供应商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中有小型或微型企业且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其评审价=投标报价*(1-2%)。
3)供应商为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含联合体)的,必须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格式见财库〔2011〕181 号),否则视为大中型企业,不享受优惠政策。
4)如有虚假骗取政策性加分,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0.2 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文件2006年10月24日颁布《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81.99号第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原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点采购文件获取办法中“请于 2019-09-25 09:00:00 至 2019-10-08 17:30:00 (北京时间,下同),从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 获取采购文件。”变更为请于2019- 9 - 25 09:00:00 至 2019-10-11 17:30:00 (北京时间,下同),从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 获取采购文件。
3、原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四点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中 “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9年10月1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2、开标时间:2019年10月15日09时30分 ;3、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3.1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207开标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适用于现 场递交)”变更为“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9年10月28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2、开标时间:2019年10月28日08时30分 ;3、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3.1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 207开标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适用于现 场递交)”。
4、原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六点 公告期限及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中“2、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 2019年10月15日09时30分,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网上支付或线下银行转账支付、银行保函支付,支付地址:******。”变更为“2、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 2019年10月28日08时30分,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网上支付或线下银行转账支付、银行保函支付,支付地址:******。”
5、各投标人应下载变更后的招标文件,根据变更后的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采购人: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人民政府
地 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
联 系 人:周工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海南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42-6号二楼
联 系 人: 朱工
电 话:******